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民终4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安新村5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0450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时代广场1号楼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NTCCD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炉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86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久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2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