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50467号
申请人:常熟市远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顺益商业街1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147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3号纽约公寓4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东安新村5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合肥联创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炉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远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远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夕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创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