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17执131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罗再富。
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法定代表人:胡文贵。
被执行人:胡文贵,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1民初28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64800元及违约金,并返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77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3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月高
执行员 吴伟文
执行员 陈旭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