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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31305221L。
法定代表人:杨松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661019716。
法定代表人:胡文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5337号民事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0546.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金额0元,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堂门卫综合楼(鄂(2017)咸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号车间(鄂(2017)咸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幢号:A1(权证号:000608**)、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幢号:1(权证号:000608**)、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幢号:A2(权证号:000608**)、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多幢(咸国用(2015)第018号)的不动产已书面查封,另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已书面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7月12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胜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倪仲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