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6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3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栋。
法定代表人:胡文贵。
上诉人湖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征
审 判 员  常晓华
审 判 员  刘朝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佳洪
书 记 员  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