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呷、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呷,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661019716)。住所地在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栋。
法定代表人:胡文贵。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呷与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呷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5月19日,本院向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5月2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呷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呷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0209元,尚有29020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呷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