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15号 申请人: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924247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661019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3.1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331800.00元为限: 1、湖北咸安长江村镇银行XX支行2100××××0029账户的存款; 2、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1768××××7112账户的存款; 3、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1768××××674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2179元,由申请人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