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贵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某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6726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749.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2年5月24日、5月31日、7月1日、8月12日、9月17日,本院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辆、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6月1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6月14日,本院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风神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4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2022年8月26日,本院委托不动产登记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堂门卫综合楼[不动产证书号:(2017)咸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376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4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因该不动产价值较大,暂不宜处置。 5、本院书面通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约谈,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不宜处置的车辆和不动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