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32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号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6#商住楼S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5217404D。
法定代表人:邵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2328.88元,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503323900933809654)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2328.88元。
案件申请费3582元,由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