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2民初482号
原告:淮北市远通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大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l016514732(1-1)。
负责人:***,该加油站站长。
被告: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6#商住楼S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5217404D。
原告淮北市远通加油站与被告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远通加油站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远通加油站在诉讼中(尚未缴纳诉讼费用)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远通加油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尹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