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320号之二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第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6#商住楼S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5217404D。
法定代表人:邵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颂,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南怀唐路靠山村老荆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4852889963。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1月24日中止审理,2020年3月17日恢复审理。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