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826号
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国网宣恩县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20739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富,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001263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诉被告湖北晟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