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国网**县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20739D。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明广场A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0012632J。
法定代表人:成小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752300元,案件受理费2603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1、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8月30日向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支付1000000元(已履行),本案剩余部分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2、执行费50183元由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