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770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0012632J。
法定代表人: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民族路**国网**县供电公司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20739D。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晓艳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