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7民初2335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6月1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50012632J。
法定代表人成小林,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