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晟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华晟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2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华晟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崧教师公寓C栋9层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5743352。
法定代表人:段**。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晟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9)鄂08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鄂082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对沙洋县毛李镇高兴村尚未给付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该村建设产业园厂房的工程款55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晟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沙洋县毛李镇高兴村的建设工程款54829元(其中欠申请执行人建设施工工程款本金4750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5083元、本案诉讼费98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执行费6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晴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