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3911号
申请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
法定代表人:石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龙城华庭懿德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
申请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下桩基工程拍卖款22212513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下桩基工程拍卖款22212513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国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