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4345号
原告湖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坤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青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5045488。
法定代表人石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许文化,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
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后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