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2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5045488。
法定代表人:石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豆香聚西苑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18199371。
法定代表人:鄢维斌。
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豆香聚西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国建康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后,于2021年2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9.5元,由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一凡
书记员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