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10337号
原告: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双龙路488号怡和新城E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51-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自接到人民法院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