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执保590号
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716371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1646798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51RM8M。
法定代表人:胡志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5747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57474.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