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白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716371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水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1646798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5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51RM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1810.00元予以扣划,申请人依法受偿435437.00元。申请人要求的返还切换柜,因无法查找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