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颜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10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民主路***号洪广宝座第**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嫩江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2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磊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二、改判确认颜磊与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改判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颜磊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7,000元/月x11个月);三、改判确认颜磊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四、改判颜磊与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今劳动关系存续,判决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颜磊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拖欠工资85,258元;五、诉讼费全部由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院生效判决在确认颜磊的劳动关系时间段、月工资数额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6)鄂01民终6039号的生效判决已经说明我方与颜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的相关内容不属实,颜磊多次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经过了生效文书确认,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颜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颜磊与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颜磊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2.判决确认颜磊与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确认颜磊与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颜磊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拖欠工资85,258元;4、诉讼费用由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颜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2民初3594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603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亦实质上否定了该生效文书的裁判结果,故颜磊第一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颜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已经过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2民初960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3430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4民初1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2417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现颜磊以相同的事实和诉请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依法驳回颜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颜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经审查,一审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对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请,辨析论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颜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颜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