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30民初5424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新城雅居7号楼下大厅。

法定代表人:杨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宏、被告亿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丛培利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给付尾欠工程款167019.0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9日,敖汉旗萨力巴乡政府与被告亿桉公司签订《敖汉旗萨力巴乡人民政府土地复垦下白马石、黄花甸子地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后,挂靠于被告亿桉公司的被告***将涉案合同中《赤峰市敖汉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1)期土地复垦(萨力巴乡项目区)黄花甸子地块项目》工程转包给我施工。我没有和二被告签订书面合同。我从2017年8月27日开始施工,该工程总价款是188197元。施工验收完成后,扣除公司管理费、税费后的数额167019.02元,二被告拖欠未付。

亿桉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我公司不认可,我公司不认识本案原告,我公司也没有雇佣原告干这个活,也没和原告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所以原告诉我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诉我公司。2017年8月18日,我公司在敖汉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了涉案项目。2017年8月19日与敖汉旗萨力巴乡政府签订了涉案合同。下白马石项目由我们自己施工,黄花甸子项目我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我公司没施工,也没有委托***办理此项目,授权委托书上“杨智慧”三个字也不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此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我公司没有任何人,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验收,原告起诉我公司是不对的。

***辩称,与被告亿桉公司的辩称意见一致。另外我是被告亿桉公司员工,担任安全员职务。我公司签订合同是在2017年8月19日,我不认识原告,在中标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与原告沟通过涉案工程的问题。在中标后我去过涉案工程地块,中标后地貌与现在地貌一致,原告未曾在涉案地块施工。原告说我公司中标后与我联系不属实。我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授权委托书不是被告亿桉公司出具的,是我个人出的,公章是我私自加盖的,授权委托书上“杨智慧”是我签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9日,被告亿桉公司与敖汉旗萨力巴乡政府签订《敖汉旗萨力巴乡人民政府土地复垦下白马石、黄花甸子地块项目》合同。原告与二被告关于涉案地块施工未签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由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处理敖汉旗萨力巴乡白马石沟复垦项目黄花甸子标段的相关事宜,本公司同意将黄花甸子的所有施工费用(施工费总额:壹拾伍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51280.00元)付款到授权委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授权人处理所有相关事宜均为本公司行为。授权人:杨智慧,被告亿桉公司单位(公章),2018年3月29日。被告亿桉公司对此授权委托书予以否认。

另查明,原告所称被告亿桉公司将《赤峰市敖汉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1)期土地复垦(萨力巴乡项目区)黄花甸子地块项目》项目工程转包给其施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亿桉公司将其中标的赤峰市××旗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1)期土地复垦(萨力巴乡项目区)黄花甸子地块复垦工程转包给原告,二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原告对存在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未提交书面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佟贵江

审判员左志新

人民陪审员崔爱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