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新城雅居7号楼下大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之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8)内043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主张的××旗)黄花甸子地块项目的施工费用,虽然**不能提交施工合同,但该地块作为中标单位的亿桉公司自认没有施工。为此,应查明该地块的现状及具体施工人后,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8)内043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振卿

审判员  张淑丽

审判员  张国利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