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新城雅居7号楼下大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之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8)内043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主张的××旗)黄花甸子地块项目的施工费用,虽然**不能提交施工合同,但该地块作为中标单位的亿桉公司自认没有施工。为此,应查明该地块的现状及具体施工人后,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8)内043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振卿
审判员 张淑丽
审判员 张国利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