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执他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融侨锦城25栋2单元1603室。
法定代表人余霜,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瑞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明廷相,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瑞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明廷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瑞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鄂02民终13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大冶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