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2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融侨锦城25栋2单元1603室,注册号420104000188804。
法定代表人:余霜,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瑞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351805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明廷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欣凯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瑞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明廷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鄂02执他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岑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冷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