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623346786,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高新区兴***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AKP6L03(1-1),经营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北苑街办***二组。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审被告:侯十廿,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上诉人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高新区兴***租赁站、原审被告侯十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上诉人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