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00号
原告:***,男,苗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6233467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夷春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