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6执保1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通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通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内0726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通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505********),期限为一年。
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通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505********),实际控制金额为285836.4元,申请保全标的额为1500000元,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内0726执168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松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事实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
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