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洲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九洲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再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九洲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01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青01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8行中“不属于”补正为“不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