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再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九洲兴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01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青012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8行中“不属于”补正为“不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