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184号
原告:*美根。
委托代理人:应姜敏,***。
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文荣。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美根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根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根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59元,减半收取6830元,由原告*美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