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地质环境研究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楼文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5元,减半收取4347元,由原告**虎承担。
审判员陈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