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善商初字第5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楼文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