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7679号
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绿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杭州凯普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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