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财保5号
申请人:舟山市东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下塘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0842826225。
法定代表人:林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金中环广场C座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234954。
法定代表人:汪亮,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舟山市东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设立的银行账户(17×××14)的3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舟山市东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东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17×××14)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东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世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