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路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4295号
原告:宁国市路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外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97502146。
法定代表人:刘传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婷,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金中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234954。
法定代表人:汪亮。
原告宁国市路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宁国市路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切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向被告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国市路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181.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祖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惠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