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等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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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530号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外塘田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E2L7E。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海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璐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金中环广场C座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234954。
法定代表人:汪亮,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邱小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竺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