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财保9号
申请人:内蒙古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华侨新村第3幢2**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对淇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生效的债权192594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对淇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生效的债权1925949.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内蒙古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