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昕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昕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文化陵园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769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昕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丰乐世纪公寓1栋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501461U。
法定代表人:庞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文化陵园管理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11556342065K。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东诉被告合肥昕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文化陵园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东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正东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东撤回对被告合肥昕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文化陵园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正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