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润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恒安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197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市江夏区,
被告:**恒安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办公楼3。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以北,东西园路以东金地·褐石庄园三期17幢1层12商号。
法定代表人:董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奚大军,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诉被告**恒安伟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声凡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