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43-2号湖北志远科技创业中心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2号拉美步行街3幢4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江帮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邢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刊江消防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随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军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刊江消防公司、中随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被上诉人顺赢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江帮蕾,被上诉人枣阳军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刊江消防公司、中随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五方补充协议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一个完整的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合同,对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工程权益均造成损害,不应支持。解除合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况且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甩开上诉人与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了合同,时至今日,消防验收仍然未能办理。被上诉人如能与万象城协商解决其房屋使用合法性问题,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符合消防验收申报条件,关于消防工程权益的析产与交接,以及提交至襄阳××支队相关文证资料,上诉人可以为被上诉人实现。
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二被告将消防资料立即移交给原告(1、设计院盖章后的完整版消防图纸2套;2、防火门、管道井门3C标识及铭牌和检验报告;3、报警主机合格证;4、风机3C认证及检验报告;5、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灯检验报告;6、风阀3C认证及检验报告;7、风机双回路配电箱3C认证及检验报告;8、防火卷帘门3C认证及检验报告等);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7月22日,发包方顺赢商务公司(甲方)与承包方刊江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消防安装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以最新消防报建C区,第一次消防施工由枣阳万象城承担,乙方负责第二次消防图纸及消防二次报建内容的枣阳军翔百货施工图范围内消防、报警、通风、排烟、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挡烟垂壁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含地贴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工程(包括预埋管线,但预埋管线期间不作为进场时间),确保系统的完整性而不仅限于图纸范围;工程承包范围为: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消防、报警、通风、排烟、防火分隔、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系统等安装工程系统设备产品的采购、安装、预留、预埋、系统调试、工程验收合格、开业前安全检查合格证、系统检测、工程资料编制、工程保修、售后服务等;本工程总工期为90日历天;质量、验收标准:本工程验收除应达到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外,必须保证消防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同时必须取得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同时乙方应提供建筑防火材料、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合同采用建筑工程面积约2.8万㎡,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纸面积计算或二次消防报建审核面积为准,单价55元/㎡包干合同;工程合同固定暂定总价为154万元,该价款为包干价格,无论工作量增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调整;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期间,监督枣阳万象城第一次报建消防施工图纸内容,第一次消防施工内容与甲方无关,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问题等对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项目造成影响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价款20%计算);乙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乙方应负责办理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乙方组织公安消防支队、甲方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四套完整竣工图、工程竣工资料、系统操作及用户维修手册等;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需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等合同内容。2014年10月29日、12月3日,顺赢商务公司分别向刊江消防公司给付工程款50万元、30万元。2017年3月20日,枣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对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枣阳军翔百货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百货商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遂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枣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5000元。2017年4月10日,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罚款55000元。2017年5月26日,枣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又对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军翔)下达了枣公消限字[2017]第01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对相关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改正。
2017年11月25日,甲方(发包方)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乙方(承包方)中随建设公司,丙方(原承包方)刊江消防公司,三方签订了《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鉴于甲、丙方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合同签订后,丙方收取甲方80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部分完成,种种原因,未予消防验收,现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已开业三年之久,为完善消防许可的法律手续取得项目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甲、乙、丙三方就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甲方同意,由乙方代位履行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的全部权利义务,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后续事宜,直至场所消防手续符合消防的法定要求,组织甲方实施并取得后续的消防许可文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于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已开门营业,消防部门就此已作出行政处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再办理已无须必要,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的消防手续适用消防法规定的“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乙方负责对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进行整改、完善,以达到通过消防部门竣工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意见书(与本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应);四层西端的搭建部分,因无规划手续,不能纳入消防验收合格的范围,但此3000平方米范围内的消防系统全部比照正常的功能要求调试、开通,至此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成;付款方式:工程款仍按原合同约定的55元/㎡计价执行,以甲、丙方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的28000㎡计价确定;乙方认可甲方已支付的80万元工程款为总工程款的一部分,具体分配由乙、丙方自行协商约定;经甲乙丙方确认,工程余款为74万元,乙方进场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工程余款;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到现场勘查,对整改事项初步作出了解并列明整改清单,作为合同一部分;乙方竣工验收拿证完成期限为60个工作日,自消防整改完成、自评达标之日起计算(整改工期为20个工作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乙方送审前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取得验收意见书,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对已施工项目的报验资料由乙方完成编制,于申报消防验收时,办理移交手续,向甲方移交;竣工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申报资料由乙方组织编制,甲方须无条件提供甲方保管的其他资料和应由原开发商提供的手续和资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否则乙方无法组织申报;竣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编制一式四套,其中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组织验收一套,其他移交甲方二套,乙方留存一套;竣工图两套,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组织验收一套,甲方一套;因甲方经营需要,乙方组织消防报验时,须操作增加湖北宝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为项目申报单位,甲方配合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本协议自各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等有关内容。合同并附有《军翔百货消防验收工程整改清单》。合同签订后,中随建设公司未能按期通过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8年4月12日,顺赢商务公司向中随建设公司、刊江消防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该函载明:1.望贵司立即取消独立控制室的施工事宜,快速恢复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施工,最迟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消防整改,并开始进行消防专业检测,将验收拿证资料上报消防部门,最迟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若贵司不能按期完工拿证,我方将依法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贵司承担。中随建设公司收到函后,未能派出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4月23日,顺赢商务公司再次向中随建设公司、刊江消防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该函载明:1.望贵司三日内立即派遣施工人员到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商场进行消防整改施工,并向我司提交工程整改方案,报备工程进度。2.若贵司仍采取消极怠工态度,逾期未能展开施工,提交工程整改方案,报备工程进度,我司将解除与贵司的消防协议,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中随建设公司未能按照顺赢商务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拿证,二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中随建设公司、刊江消防公司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消防安装工程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顺赢商务公司在向中随建设公司催告后,仍然无法得到解决,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的约定:“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问题等对枣阳万象城枣阳军翔百货项目造成影响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价款20%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的规定,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约定:“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需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故合同解除后,二被告负有向原告移交相关消防资料的义务。因本案消防施工的安装工程系统设备产品的采购、安装由被告负责,同时被告负有提供建筑防火材料、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等的义务,故本案相关的消防资料应当由被告方保管。被告辩称相关的消防资料已提交给公安消防支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将消防资料移交给原告,一审法院予以保护。被告辩称已全部履行完成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后,对于双方的工程款的结算及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移交涉案消防资料(1、设计院盖章后的完整版消防图纸2套;2、防火门、管道井门3C标识及铭牌和检验报告;3、报警主机合格证;4、风机3C认证及检验报告;5、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灯检验报告;6、风阀3C认证及检验报告;7、风机双回路配电箱3C认证及检验报告;8、防火卷帘门3C认证及检验报告等)。案件受理费15717元,由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637元,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元。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明确表示撤回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即将消防资料立即移交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顺赢商务公司(甲方)与刊江消防公司(乙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约定:乙方应负责办理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需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等合同内容。为完善消防许可的法律手续、取得项目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甲方)与中随建设公司(乙方)、刊江消防公司(丙方)签订的《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代位履行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的全部权利义务,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后续事宜,直至场所消防手续符合消防的法定要求,组织甲方实施并取得后续的消防许可文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等有关内容。上诉人中随建设公司、刊江消防公司未能完成案涉消防安装工程的验收,并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上诉人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主张解除上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称解除合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并对双方的工程权益均造成损害,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将消防资料立即移交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随建设公司、刊江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系统)》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
二、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移交涉案消防资料(1、设计院盖章后的完整版消防图纸2套;2、防火门、管道井门3C标识及铭牌和检验报告;3、报警主机合格证;4、风机3C认证及检验报告;5、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灯检验报告;6、风阀3C认证及检验报告;7、风机双回路配电箱3C认证及检验报告;8、防火卷帘门3C认证及检验报告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7元,由上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元,被上诉人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张耀明
审判员 陈瑞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