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湖北志远科技创业中心*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2号拉美步行街*幢*层****室。
上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争议。且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玉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五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约定“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2.按照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或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22日,其与原审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以包干价1540000元承包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二次消防工程,合同对工期、验收标准、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后因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完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经协调,为尽快完成二次消防施工,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主动要求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工程的后续施工,经原告同意后,三方于2017年11月25日就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二次消防工程后续事宜共同签订了《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完成消防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并于2018年3月擅自撤场。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8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三、二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308000元;四、二被告将消防资料立即移交给原告(1.设计院盖章后的完整版消防图纸2套;2.防火门、管道井门3C标识及铭牌和检验报告;3.报警主机合格证;4.风机3C认证及检验报告;5.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灯检验报告;6.风阀3C认证及检验报告;7.风机双回路配电箱3C认证及检验报告;8.防火卷帘门3C认证及检验报告等);五、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据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于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枣阳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虽约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