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民初2518号
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2号拉美步行街3幢4层40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43-2号湖北志远科技创业中心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顺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赢商务公司)与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刊江消防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随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顺赢商务公司诉称,2014年7月22日,原告与刊江消防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以包干价154万元承包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二次消防工程,合同对工期、验收标准、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后因刊江消防公司逾期未能完工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经协调,为尽快完成二次消防施工,刊江消防公司主动要求中随建设公司共同参与工程的后续施工,经顺赢商务公司同意后,三方于2017年11月25日就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二次消防工程后续事宜共同签订了《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完成消防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并于2018年3月擅自撤场。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枣阳万象城军翔百货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8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三、二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308000元;四、二被告将消防资料立即移交给原告(1、设计院盖章后的完整版消防图纸2套;2、防火门、管道井门3C标识及铭牌和检验报告;3、报警主机合格证;4、风机3C认证及检验报告;5、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灯检验报告;6、风阀3C认证及检验报告;7、风机双回路配电箱3C认证及检验报告;8、防火卷帘门3C认证及检验报告等);五、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刊江消防公司、中随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4年7月22日刊江消防公司与顺赢商务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争议。2017年11月25日,顺赢商务公司、枣阳军翔服饰管理有限公司与刊江消防公司、中随建设公司及武汉玉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五方补充协议的第十一条约定:“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案的管辖应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刊江消防公司、中随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