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奋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奋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02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东200米卫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2743096656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奋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98007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瑶)安监罚【2017】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00元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撤回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执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款(十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申请。
审判长方业剑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莎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