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710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403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燕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