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1492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