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

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口中电广场尊荣国际1幢B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4楼。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光之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涂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