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泰山路与汤口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238893X2。

法定代表人:沈然萍。

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开发区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2#八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

本院在执行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885号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