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执632号
合肥宏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8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885号裁决书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戴云秋
书记员 孙爽爽